(2015)安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伟与赵小良、杨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刘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保斗。委托代理人王玉杰,安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小良,农民。委托代理人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克伟,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赵小良、杨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6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长 刘金环审判员 白江平审判员 张克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章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