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永珍与陈永红婚姻家庭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珍,陈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995-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珍。被执行人陈永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永红支付陈敏钊每月500元的抚养费(从2014年4月份起至2015年8月份)共计85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杨永珍,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永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永红在银行的存款86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明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