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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田清洁诉刘振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766号原告田清洁,女,1住顺平县。被告刘振永,男,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清洁诉被告刘振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清洁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清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清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