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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董辉与朱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辉,朱苗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77-1号原告:董辉,男,1960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徽省利辛县。被告:朱苗苗,女,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辉诉被告朱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辉负担。审 判 长  高华喜审 判 员  龚 彪人民陪审员  曾献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