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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石春红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红,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342号原告石春红,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国,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19号。注册号110000008821793。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860300-5。法定代表人徐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刚,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主管,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南街60号。委托代理人赵湘,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春红诉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春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春红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整,由原告石春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