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行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云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林伟、叶永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云行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洪波。委托代理人:项海香。被申请执行人:刘林伟。被申请执行人:叶永琴。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云计生征字(2013)第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计生征字(2013)第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计生征字(2013)第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计生征字(2013)第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对被申请执行人刘林伟、叶永琴合计征收人民币51480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周少斌人民陪审员 张宇明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