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启炎、张能与潘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炎,张能,潘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453号原告张启炎,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张能,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潘旭,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炎、张能与被告潘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炎、张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炎、张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启炎、张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炎、张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交纳230元,由原告张启炎、张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