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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8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军诉被告王亚联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军,王亚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835—2号原告李文军,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坡头村五组。委托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亚联,女,1974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坡头村五组。委托代理人张晓奇,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军与被告王亚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文军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