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新贵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法行申字第00343号申诉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新贵。申诉人张新贵因起诉西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峡县政府)、西峡县内燃机进排气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排公司)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行终字第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新贵申诉称:西峡县政府在为西排公司征用土地、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存在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张新贵的合法权益,该土地证与张新贵有直接利害关系,张新贵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新贵起诉要求撤销西峡县政府颁发给西排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而西峡县政府为西排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行政行为是以征收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为前提的。在土地性质发生变化后,张新贵已经与政府的颁证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对张新贵起诉撤销西排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张新贵如有证据证明西峡县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侵犯其相关权益,可就该行政行为另行提起诉讼。综上,张新贵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新贵的申诉。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金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