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3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689号原告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要某负担。审判员 马变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