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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3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689号原告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要某负担。审判员  马变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