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民初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270号原告姚某某,女,生于1982年1月5日,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