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270号原告姚某某,女,生于1982年1月5日,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