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梅与翁某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梅,翁某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陈某梅,女,1985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告翁某育,男,1985年**月**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梅诉被告翁某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梅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梅负担。审判员 丘颖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亮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