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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梅与翁某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梅,翁某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陈某梅,女,1985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告翁某育,男,1985年**月**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梅诉被告翁某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梅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梅负担。审判员  丘颖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亮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