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4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先权,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某。委托代理人:汪永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因与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军中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先权,被告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即外出务工,期间被告未尽到丈夫应尽的职责,经常向原告要钱花。被告时常无故找事同原告争吵,并动手殴打原告。自2014年正月后,双方即已分居,互不来往,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具状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在患病前是家庭经济的支撑。2014年因治病花了近120000元,还要定期继续治疗,在原告承担被告治疗费用的前提下同意离婚。原告陈某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各1份。拟证明本案诉讼主体适格;2、J421126-2012-009072号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胡学琴、孙小荣、陈定祥笔录3份。主要内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被告曾两次到原告家里闹事。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质证意见: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不持异议;证据3有异议,其笔录内容不实,其证人的身份不明,且未到庭接受质询,应不具证明效力。本院认证意见:证据1与原件核对无误,连同证据2均系国家机关制作的文书,为公文书证,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且被告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中的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且对方持有异议,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明某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治病的住院及门诊发票18份(复印件3份)。拟证明被告近两年因治病花费了117925元;2、被告2014年的出院记录复印件2份。拟证明被告患有症状性癫痫、脑恶性肿瘤(星形细胞瘤)术后;3、被告的病情证明单1份。拟证明被告出院后需带药治疗,不适随诊;4、被告出具给他人的借条4份。拟证明被告为治病负债120000元;5、录音记录1份。拟证明被告结婚时向原告家里支付了大量彩礼。原告质证意见:证据1、2、3有异议,根据出院记录,被告婚前就患有癫痫病,故其疾病与双方的婚姻无关。证据4有异议,借条应在债权人手中,由被告持有,不符合常理。证据5有异议,原告携带了嫁妆到被告家,本案亦不存在退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本院认证意见:证据1、2、3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互相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证据4中的债权人应到庭接受质询,属需补强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5中的通话内容不明确,彩礼以当庭核实为准,故对证据5依法不予采信。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蕲春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同外出务工,2014年正月初二后双方分居至今。被告为结婚支付了彩礼60000元,原告携带了被絮8床、婚床1乘、空调1部、冰箱1台、洗衣机1部、彩电1台、煤气灶1套、助力车1部等嫁妆到被告家。被告婚前患有癫痫病,2014年10月起先后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黄冈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医嘱仍需服药、复查。已花费医疗费117925元,其中在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38374.02元。2015年5月5日原告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明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明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婚前经过了较充分的了解,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来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系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被告患病正在治疗康复之中,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其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军中审 判 员 田 刚人民陪审员 易莉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嘉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