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邱结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82-2号原告邱结辉。委托代理人周春草,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负责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张向东,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