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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阳秋旺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九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秋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九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746号原告阳秋旺。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九分公司。负责人林长河。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法定代表人李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阳秋旺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九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秋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秋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秋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秋旺负担。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饶宝祥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海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