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执保字第16号申请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法定代表人周祖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东升,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燕,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系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漳浦县古雷半岛,组织机构代码71786670-9。法定代表人黄耀智,董事长。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一案,申请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96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财产,厦门仲裁委员会向本院转交申请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96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钢生代理审判员 刘晓毅人民陪审员 李庆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