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20日。委托代理人张永述,大竹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经批准免交。审判员 雷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