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韩胜友诉敦化市江南镇中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胜友,敦化市江南镇中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敦民初字第02525号(2015)敦民初字第2525号原告韩胜友,男,汉族,住敦化市。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中石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胜友诉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中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胜友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胜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胜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韩胜友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