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6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辛文青与被上诉人辛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6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文青,女,1954年7月3日生,汉族,退休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永春,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女,1997年12月3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祁海燕,女,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南京市教委教育科学研究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芬萍,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辛文山,男,1956年6月16日生,汉族。原审被告辛文忠,男,1958年11月27日生,汉族。原审被告辛文学,男,1961年3月6日生,汉族。原审被告辛文美,女,1963年8月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上诉人辛文青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少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辛文青于2015年10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辛文青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辛文青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辛文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钰代理审判员 相媛媛代理审判员 钟慧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