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蔡喜康与上诉人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喜康,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晓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广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碧琦,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亚鸽,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蔡喜康与上诉人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喜康、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和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喜康与上诉人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喜康撤回上诉;三、准许蔡喜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喜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蔡喜康负担25元,河南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闫天文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