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4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董延林诉四川恒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延林,四川恒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785号原告董延林,男,194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恒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兴盛。原告董延林诉被告四川恒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恒生财富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真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董延林诉称,2014年5月28日,被告应成都伊博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被告仅支付九个月利息,经多次催促不履行付息还本义务。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欠息。诉讼中,董延林向本院提出,已与其他当事人就恒生财富公司违法行为共同向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报案,该局现已立案。经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于2015年10月20日决定对恒生财富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恒生财富公司向董延林等人借款一案,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已以恒生财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决定立案侦查,对董延林因同一事项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延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7元,退还原告董延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