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83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送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2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仪出庭支持公诉,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从朋友“芝芝”(另案处理)等人处获得免费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用于吸食。2015年5月26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石岐区仙湖边街10号之一楼下抓获陈某某,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经检验净重25.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氯胺酮7小包(经检验共净重6.8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及白色小米手机、黑色T001型手机各1台(1353179****、1782044****)。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及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5.51克、氯胺酮6.86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姗姗沈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