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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行终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魏运长与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芜中行终字第000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运长,住南陵县。委托代理人蒋三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徐晓明,县长。委托代理人苏大连,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良辉,南陵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魏运长因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4)三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运长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三保、被上诉人南陵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苏大连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南陵县人民政府以本案正在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上诉人魏运长被征用的房屋补偿及安置进行调解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为更好的解决本案纠纷,本院裁定中止了案件的审理。2015年10月22日,南陵县人民政府以协调未果,申请恢复本案的审理。故本案中止审理的事由消失,应恢复案件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徐 琳审判员 和李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丽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中止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