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边洪禄、杨洪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边洪禄,杨洪宝,王兆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71号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猛,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边洪禄,居民。被告:杨洪宝,居民。被告:王兆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边洪禄、杨洪宝、王兆刚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