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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边洪禄、杨洪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边洪禄,杨洪宝,王兆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71号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猛,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边洪禄,居民。被告:杨洪宝,居民。被告:王兆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边洪禄、杨洪宝、王兆刚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