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自然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旭喆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自然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香车靓饰汽车用品商行,上海旭喆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00号原告深圳市自然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蔡燕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清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香车靓饰汽车用品商行,经营者聂志锋,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中春路XXX号XXX区一层14-1号(联民汽车用品市场)。被告上海旭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聂志锋。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自然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香车靓饰汽车用品商行、上海旭喆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自然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自然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被告上海旭喆贸易有限公司已停止在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网上销售行为,故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自然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徐 晨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