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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双城市某某中学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富,黑龙江省双城市文路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富,现住双城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城市文路中学,住所地双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志才,校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双民一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富与黑龙江省双城市文路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城市文路中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700.00元,承担执行费。现本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城市文路中学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城市文路中学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执字第8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双城市文路中学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孙树成审判员 那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