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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明亮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与黎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明亮科技照明有限公司,黎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中山市明亮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龚青云。委托代理人龚合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黎敏,女,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7841。委托代理人邱华平,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734.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原告的各项请求金额过高,对不合理部分不应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02时00分许,被告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顺德区容桂红旗路由105国道往杏坛方向逆向行驶,当行驶至红旗路成功新村对开时,遇洪一诚驾驶原告所有的粤T×××××号小型轿车经红旗路由杏坛往105国道方向行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头与粤T×××××号小型轿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洪一诚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1月21日,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驾驶的粤T×××××号小型轿车损失(不包括隐损)共计14230元。同时,该公司鉴定结论明细表中载明了“隐损待检”。原告支付评估费840元。2015年9月1日,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的损失(包括隐损)共计25025元。原告支付评估费486元。同日,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车的贬值损失为7082元。原告支付评估费800元。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3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新车一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产生修理费25350元。交警部门扣留粤T×××××号小型轿车进行检验期共计18天,佛山市顺德区新车一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修理共计42天。另查明,被告是其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修理费,依据2015年1月21日的评估结论书及2015年9月1日的评估报告,原告所有的粤T×××××号小型轿车的损失(含隐损)共计25025元,本院予以确认。此项为25025元;2.对于车辆损失的评估费(不含贬值损失的评估费),依票据计算为1326元;3.拖车费、停车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此费用的实际支出,本院不予支持;4.贬值损失及贬值损失的评估费,因粤T×××××号小型轿车非为待售交易的新车,且经过维修已经恢复了原使用功能,故对此项,本院不予支持;5、租用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租用了替代交通工具及实际支出费用,本院对此项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粤T×××××号小型轿车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共计26351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该车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故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款2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故余款24351元由被告赔偿70%,即为17045.7元。综上,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金额共计1904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黎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明亮科技照明有限公司赔偿19045.7元;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明亮科技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明亮科技照明有限公司负担146.68元,由被告黎敏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贲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