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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董春光与李亚男、淄博稳昇纺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春光,李亚,淄博稳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80号申请人:董春光,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申请人:李亚男,女,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申请人:淄博稳昇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22732-6。住所地:高青县。申请人董春光与被申请人李亚男、淄博稳昇纺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亚男所有的鲁CZU5**号面包车一辆,并由李春香提供的资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春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春香提供的担保资金8000.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李亚男所有的鲁CZU5**号面包车一辆(保全价值16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兆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