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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聚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聚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学前东路春江花园301号。法定代表人冯海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文滔、孙敏,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聚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江花园303号-1。法定代表人李伟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聚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聚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聚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晓敏人民陪审员  钱莉丽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佳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