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西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50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西华,男,199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因本案盗窃事实分别于2015年5月14日、6月25日均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6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西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西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11日中午,被告人刘西华窜至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水社区长安小区A栋二楼一���房,入户盗走被害人邵某一部价值450元的白色“苹果”牌4S型手机及现金200元。2.2015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刘西华伙同“肖某”窜至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水社区灵水医院附近一租房,盗走被害人黄某一部价值300元的“步步高”牌手机、一部价值255元的“酷派”牌手机和一部价值592元的“Sosoon”牌平板电脑。3.2015年6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西华伙同龙某(另案处理)窜至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水社区田厝中路9号旁一租房,入户盗窃被害人向某一部手机(无法估价)。4.2015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西华伙同龙某窜至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水社区田厝联合牛肉馆旁的楼梯处,盗走被害人王某一辆自行车(无法估价)。综上,被告人刘西华实施盗窃4起,可查明赃款赃物价值共计1797元,其中第1、3起盗窃均构成入户盗窃。证人鲍某在巡逻时报警称发现两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后公安民警在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水社区田厝路口将被告人刘西华抓获。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肖某处扣押到“苹果”牌4S型手机一部、一部“步步高”牌手机、一部“酷派”牌手机和一部“Sosoon”牌平板电脑,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邵某、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西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邵某、黄某、向某、王某的陈述,证人鲍某、龙某、肖某、马某的证言,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西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第1、3起盗窃系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西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西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主动如实交待其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追回并发还相应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因本案的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可折抵刑期。被害人向某不要求龙某及被告人刘西华赔偿其经济损失,这是被害人向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西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西华退赔被害人王成一辆自行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