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连成与王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吴连成,男。被执行人王涛,男。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连成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王涛偿还人民币36547元,并从2015年5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加倍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2、被执行人王涛支付案件受理费35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连成与被执行人王涛达成一致的还款协议,约定王涛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付给吴连成人民币2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吴连成放弃了利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韩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田 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