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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明宏与张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宏,张明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836号原告:张明宏,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张明峰,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贾敬峰,萧县永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宏诉被告张明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宏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宏负担。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