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忠兰与赵荣建、顾亚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兰,赵荣建,顾亚萍,赵越,赵霄,杨根章,姚冬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360号原告杨忠兰。委托代理人周福俊(系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荣建。委托代理人黄永祥(系特别授权),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亚萍。被告赵越。被告赵霄。被告杨根章。被告姚冬英。原告杨忠兰与被告赵荣建、顾亚萍、赵越、赵霄、杨根章、姚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忠兰的委托代理人周福俊、被告杨根章、被告赵建荣的委托代理人黄永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亚萍、赵越、赵霄、姚冬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忠兰诉称,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是夫妻关系,第三、第四被告系第一被告的子女。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向其索要,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80000元。被告赵荣建辩称,我向杨忠兰出具的借条是8万元,实得现金是42500元,利息是高额利率,按照15%计算的,请合议庭考虑。目前被告经济困难,争取每个月还款2000元。被告顾亚萍未答辩。被告赵越未答辩。被告赵霄未答辩。被告杨根章辩称,当时是被告一家出具的借条,原告要求一个外人担保,我认为他们按时还款就签字了。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姚冬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被告赵荣建、顾亚萍、赵越、赵霄、杨根章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共同出具借条1份,后经原告催要未能偿还。另查明,被告赵荣建与被告顾亚萍系夫妻关系,被告赵越、赵霄为其子女,被告杨根章与被告姚冬英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状况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荣建、顾亚萍、赵越、赵霄、杨根章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五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被告杨根章和被告姚冬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负共同偿还之责。被告赵荣建虽提出实际借款不足80000元的抗辩理由,但未举证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顾亚萍、赵越、赵霄、姚冬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据原告及到庭被告的举证及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荣建、顾亚萍、赵越、赵霄、杨根章、姚冬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忠兰人民币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2620元,由被告赵荣建、顾亚萍、赵越、赵霄、杨根章、姚冬英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长 常继平审 判 员 杨 惠人民陪审员 石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