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商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武元与夏津县南城镇蒋寨村委会、第三人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武元,夏津县南城镇蒋寨村委会,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一初字第170号原告:蒋武元,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夏津县南城镇蒋寨村委会,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张红征。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武元诉被告夏津县南城镇蒋寨村委会、第三人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武元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津县南城镇蒋寨村委会、第三人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武元撤回对被告夏津县南城镇蒋寨村委会、第三人红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升人民陪审员 郝德成人民陪审员 齐端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广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