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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抗监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宋思恒与孙国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思恒,孙国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抗监字第00006号原审原告宋思恒,个体户。原审被告孙国雷,个体户。原审原告宋思恒与原审被告孙国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邳检民(行)监[2015]32038200008号检察建议,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建议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查,现已复查终结。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院(2013)邳民初字第3346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系虚假诉讼,建议本院对该案再审。理由如下:一、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银行单据与借条是不对应的,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且30万元的银行单据与借条自相矛盾。虽然原审卷宗中的借条显示孙国雷向宋思恒借款30万��,但转帐记录却显示是宋思恒转给赵强的,转帐凭证与借条自相矛盾。二、原审的主要证据(银行单据)与原审欠缺关联性,当事人用与原审无关的银行单据充当原审的证据使用。经检察院核实,本院审理的宋思恒诉赵强的民间借贷纠纷(2015)邳碾民初字第0384号民事卷宗中同样使用了本案原审中的30万的银行转帐记录。孙国雷同时承认10万元的取款回单与原审没有关系。三、原审当事人依照其找到的两份与原审案件没有关联性的两份银行单据的日期书写借条,倒签借条落款时间,最终形成原审的两份借条。四、原审的委托代理手续不合法。原审当事人孙国雷的代理人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律工作者,和孙国雷也不是近亲属关系,其代理也没有社区、村委会推荐,所以其代理不合法。复查过程中,宋思恒和孙国雷均承认原审时提交法庭的两张借条均为2013年7��起诉前临时书写,只是把落款时间写为2012年3月14日和2012年7月11日。宋思恒承认起诉前找到了两张与本案无关的银行转款凭证,并按这两张银行转帐凭证的日期让孙国雷向其出具了两张借条,并在原审诉讼时提交这两张借条和两张银行转帐凭证作为证据。另查明,原审当事人孙国雷的委托代理人马中才既不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和孙国雷也不是近亲属关系,且原审代理孙国雷出庭时也没有相关组织的推荐信。本院认为,本院(2013)邳民初字第3346号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黄继玲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