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某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裕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某某公司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汇通路孙村4号地现代城小区1号楼的105号、106号的商铺。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晨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