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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某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裕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某某公司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汇通路孙村4号地现代城小区1号楼的105号、106号的商铺。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晨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