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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家福与被上诉人阿勒泰市红墩镇萨亚铁热克村村委会、王之兆,原审被告波拉提·洪吾日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家福,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胡永刚,新疆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之兆,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勒泰市红墩镇萨亚铁热克村村委会。住所地:阿勒泰市红墩镇萨亚铁热克村。负责人赵金华,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审被告波拉提·洪吾日,男,1966年8月8日出生,该村村委会副主任,住新疆阿勒泰市。上诉人曹家福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家福及委托代理人胡永刚、被上诉人阿勒泰市红墩镇萨亚铁热克村村委会主任赵金华、原审被告波拉提·洪吾日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之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上诉人曹家福。审判长 郝      建      军审判员 胥      彩      霞审判员 波拉提·克卡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