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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武占举与武雪峰、武亚凯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占举,男,汉族,1977年5月4日出生,住商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雪峰,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武东亚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亚凯,又名武东亚,男,汉族,1997年2月9日出生,住商水县。再审申请人武占举因与被申请人武雪峰、武亚凯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民终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占举申请再审称:一、现有新证据,足以证明武亚凯砸伤申请人是武雪峰指使的,申请人的所有用药治疗全是客观合法的,依法应予支持,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依法应当再审。二、原判决遗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再审。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误工损失、护理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损失及天数明显错误,且标准过低,依法应再审改正。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占举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武占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周海峰审判员  陶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燕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