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秀臣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林帅印、徐瑞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林帅印,徐瑞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张秀臣,男,汉族,生于1970年。委托代理人苏袁斌,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号楼**层。负责人陶韬,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全玲,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林帅印,男,汉族,生于1982年。被告徐瑞霞,女,汉族,生于1980年。原告张秀臣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林帅印、徐瑞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秀臣的委托代理人苏袁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全玲,被告林帅印、徐瑞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臣诉称,2015年2月20日15时30分,被告徐瑞霞驾驶被告林帅印所有的豫A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在开封东下站时发现已过下站口,随即向右并道并减速时,与右侧马某某持证驾驶原告豫AC****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20日,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以简易程序出具第G3-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瑞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显示,被告徐瑞霞表示愿意承担两车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2015年4月24日,开封市豫正公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豫正车物损评(2015)第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结论书,本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原告车辆损失(修复费用)为199296.01元。此后原告支付施救费2000元,以上损失共计201296.01元。被告林帅印为其豫A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万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率。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2000.00元和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责任199296.00元整,共计201296.01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林印帅和徐瑞霞承担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1、原告单方委托评估,车损评估过高,要求重新评估。2、拖车费、施救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承担范围。被告林帅印、徐瑞霞辩称,林帅印与徐瑞霞是夫妻关系,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投有不计免赔率责任限额为20万,原告诉求都在保险公司范围内,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15时30分,被告徐瑞霞(持C1型驾照)驾驶被告林帅印所有的豫A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93KM处,准备在开封东下站时发现已过下站口,随即向右并道并减速时,与右侧马某某(持C1型驾照)驾驶原告豫AC****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20日,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以简易程序出具第G3-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瑞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4月20日,原告张秀臣向开封市金明区天龙高速公路施救抢险队支付施救费2000元。2015年4月24日,开封市豫正公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豫正车物损评(2015)第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结论书,本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原告豫AC****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修复费用)为199296.01元。被告林帅印为其豫A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万元,且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结论书,施救费票据为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徐瑞霞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原告张秀臣作为豫AC****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在本事故中的合理损失,被告徐瑞霞应当予以赔偿。由于被告徐瑞霞驾驶的豫A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0000元、含不计免赔。),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秀臣经济损失有车辆损失199296.01元元,施救费2000元,共计201296.0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99296.01元。由于原告张秀臣的经济损失已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足额赔偿,故被告徐瑞霞不再赔偿。原告张秀臣要求被告林帅印承担赔偿责任,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林帅印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张秀臣要求被告林帅印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原告单方委托评估,车损评估过高,要求重新评估,但并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重新评估申请,视为放弃该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秀臣经济损失201296.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元由被告徐瑞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自强审 判 员 李聪聪人民陪审员 娄瑞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双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