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572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李家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宋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