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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业明与核工业二二一离退休人员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业明,核工业二二一离退休人员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851号原告陈业明,男,1936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核工业二二一离退休人员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平,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金京,男。原告陈业明与被告核工业二二一离退休人员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陈业明诉称,1983年工资普调以前,从未享受过国家历年调整工资的合法待遇,党中央和国家有若干政策需要给予薪酬补足,但被告拒绝依法解决并作出决定“陈业明问题不再处理”。就这样原告的工资待遇无理剥夺近30多年之久,最高人民法院有文件规定克扣工资是要赔偿补偿金的(按年克扣工资总额的25%赔偿)。原告于2004年7月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拒绝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据复议法第28条第四款规定,被告应承担经济责任。现诉至法院1、被告1985年10月10日给原告办理离休手续不符合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请求确认其无效,依规定处理好本人经济薪酬补足待遇问题;2、依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离休待遇权利的老干部自1949年解放以来到国家工资普调以前从未享受过合法待遇的,需要给予补足薪酬差额待遇20000000元;3、因精神损害30年赔偿210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经本院审查,原告陈业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对原告陈业明起诉应予��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业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成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