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6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齐××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693号原告齐××。被告吕××。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负担。审判员 何宪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