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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陕西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陕西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286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陕西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85号。法定代表人李泰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陕西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敏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