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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樊军军诉高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军军,高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655号原告樊军军,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21日。被告高凯,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24日。本院在受理原告樊军军诉被告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原告樊军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樊军军承担。审判员  张爱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