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郏民小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于志武与高树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志武,高树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小字第92号原告于志武,男,43岁。委托代理人邢立伟,男,32岁。被告高树红,男,48岁。本院在审理于志武与高树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明,高树红所欠于志武的劳动报酬,系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所欠,且欠条也是在河北省张家口书写。高树红的居住地为天津市蓟县别山镇西九户村1区71号,其未在郏县居住。本院认为,本案中高树红所欠于志武的劳动报酬系河北省张家口市所欠,且高树红的居住地为天津市蓟县别山镇西九户村1区71号。本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志武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