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小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于志武与高树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志武,高树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小字第92号原告于志武,男,43岁。委托代理人邢立伟,男,32岁。被告高树红,男,48岁。本院在审理于志武与高树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明,高树红所欠于志武的劳动报酬,系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所欠,且欠条也是在河北省张家口书写。高树红的居住地为天津市蓟县别山镇西九户村1区71号,其未在郏县居住。本院认为,本案中高树红所欠于志武的劳动报酬系河北省张家口市所欠,且高树红的居住地为天津市蓟县别山镇西九户村1区71号。本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志武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