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荣希与金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希,金建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474号原告:王荣希,联系电话。被告:金建才,联系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希与被告金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荣希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