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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荣希与金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希,金建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474号原告:王荣希,联系电话。被告:金建才,联系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希与被告金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荣希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