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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陶文永与姚峰、何其美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永,姚峰,何其美,曹加松,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00-1号原告:陶文永,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范承弘,安徽范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峰。被告:何其美,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曹加松,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姚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文永诉被告姚峰、何其美、曹加松、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文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姚峰在安徽富华硅业有限公司的70%股权(价值70万元),并提供了属于陶文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64282641219996)作为担保。本院认为:陶文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姚峰在安徽富华硅业有限公司的70%股权;二、查封陶文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合理使用,不得对所有权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申请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