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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弥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刘新英与王立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英,王立华,王忠,青州瑞富明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弥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刘新英。被告王立华。被告王忠。被告青州瑞富明热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春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英诉被告王立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刘新英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告银行帐号的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