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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林雄云与廖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雄云,廖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林雄云。被告廖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雄云诉被告廖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雄云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雄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雄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雄云负担。审判员 丘 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