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尔火某某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尔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825号被执行人尔火某某,男,1994年3月7日出生,彝族,农民,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被执行人尔火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荔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向被执行人尔火某某追缴违法所得并返还给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864.5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尔火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荔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恢复执行程序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峙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伯嘉执行文书附带法条(程序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